读者违章处理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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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违反本馆借阅证管理制度的处理办法 1) 凡借他人借书证、阅览证进馆阅览者,持证者与转借者,均将受到批评教育。屡教不改者,图书馆责令其作书面检讨,按相关规章处理,并通报所在单位。 2) 冒用别人借书证借书者,以偷书论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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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借阅逾期的处理办法 1)为了保障大多数读者的利益,本馆对未能在规定日期之前归还图书的读者实行收取违约金制度。 2)读者应在网上查询还书日期,或留意图书馆微信公众号的图书成功借还信息的推送,或自行记下还书日期。 3)每册图书每超一天收取违约金0.10元。 4)阅览室只供就室阅览的图书应按规定在当班下班前归还。 5)寒、暑假前到期的图书必须按期归还,否则超期违约金从到期之日算起(包括假期)。 6)应在寒、暑假期间归还的图书,读者可在开学2周内归还,超过2周后仍未归还者,违约金从图书到期之日算起。 7)读者因公出差而未能按期归还图书,须由所在单位出具书面证明。 8)毕业班学生在实习前到期的图书,应按期归还或办理重借手续。毕业班实习前,应由所在的院系统一出具证明,写明实习的班级代码、实习的起止日期,图书馆会延长实习生的借期。实习结束后,超过图书馆规定的延长期限者,按超期处理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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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遗失损坏书刊的赔偿办法 1、读者(包括集体借书经手人,下同)借阅图书应当面检查,如发现污损缺页等情况,应报告本馆工作人员,由本馆工作人员在有关页面加盖印记,方能借出。否则还书时发现上述情况应由借者负责,予以罚赔。 2、读者借阅书刊必须注意爱护,妥善保管,如有损坏等情况,除作书面检查外,应按本办法负赔偿责任。 3、读者对书刊有批点、画线、涂改、折页、污损等情况,如损坏程度较轻,不影响内容完整者,普通书按每本赔款2~10元;如损坏严重,必须加工、整修方能继续流通阅览者,平装本每册按10~20元赔款;如损坏孤本书、精装本图书需修复者每册按原书价5~10倍赔款;如严重损坏古籍需修复者,据有无复本按现时估价的10~20倍赔偿。如损坏上述图书至不能修复使用者按遗失处理。 4、读者有意撕毁书刊标识或条形码等者,除批评教育外,每本按原书价的10倍赔款。 5、有意对书刊资料撕页、拆抽、偷换书心、开天窗、割图页等,以偷书论处,按原书价的20~30倍赔偿,情节严重者参照第11条处分。 6、读者遗失所借书刊,应以原书相同的版本或经本馆同意的新版本赔偿,并按每本4元交纳工时费。找不到相同书者按下列规定付赔偿金: 1) 遗失建国以来的单卷本图书,如本馆收藏4册以上的,按原书价4倍赔偿;收藏3册的按原书价6倍赔偿;收藏2册的按原书价的8倍赔偿,收藏1册的按原书价10倍赔偿。遗失国外出版的外文原版书按原书价10倍赔偿,遗失外文影印本书按原书价4倍赔偿。 2) 遗失建国以来的多卷本图书按全套原书价2~6倍赔偿(馆藏3套以上按全套书2倍、馆藏2套按4倍、1套按6倍赔偿),如多卷本各卷标有价格,可参照单卷本赔偿办法赔偿。 3)遗失建国以来的单期本中文期刊,按全年合订本价格赔偿。遗失外文期刊按外文图书处理。遗失建国以来的单张报纸,按全月合订本价格赔偿。遗失合订本期刊或合订本报纸,按合订本原价的10倍赔偿。 4) 遗失建国前出版的普通书刊,按现时估价的20倍赔偿。如损坏建国前出版的书刊至不能修复使用者,按遗失处理。 5) 读者遗失特许借阅的线装书、特藏书、保存本图书等,按现时估价的30倍赔偿,损坏上述图书至不能修复者按遗失处理。 6)读者遗失或损坏书刊,应主动申请处理,并在一个月内办理赔偿手续。逾期不赔者,除给予严厉批评外,停止其借书权至赔偿时为止。故意拖延回避责任者,报请学校处理。 7)遗失或损坏书刊,若以同版书刊赔偿时,被损坏的书刊退给赔偿人;若同版平装本赔精装本时,应赔偿平精装本的2倍差价。 8)如果损坏书刊中个别页面而主动复印相同页面交来修补者,按有关条款酌情减轻赔偿。 9)遗失的书刊经赔偿后,从赔款之日起,一个月内又找回原书,且无损坏时,需将原书刊还回本馆,凭赔款收据退还所赔书款,但须扣留每册4元的工时费。如系赔偿与原版本相同的书刊,则不再退还给本人。赔书后退还本人的原书刊须经本馆盖章注销。遗失的图书如果超过借阅期限,在赔偿时要先交付超期罚款。 10)毕业班学生未还清图书而所在系、所为其办理了离校手续者,由所在系、所在三天内负责追回其所借图书,或由所在系、所按原书价30倍赔偿。 11)读者偷窃书刊资料,一经发现,即按原书价的30倍以上罚款,并公开点名批评和通知所在单位,情节严重者或两次以上(含两次)偷窃书刊者,则报请学校进行行政处分(包括开除学籍)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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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、违反本馆其他规章制度的处罚办法 1、违反消防管理规定,按消防法规进行处理。 2、损坏书刊、破坏公物者,图书馆责令其作书面检讨,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赔偿。情节严重者,图书馆将通报所在单位,并报送学校进行处分。 3、不遵守图书馆文明守则者,图书馆依情节轻重,可采取批评教育、责令书面检讨、通报所在单位、暂停借阅证使用等方式进行处理。不遵守图书馆告知事项或违反明令禁止事项,造成财产损失,读者自行承担相应后果。
4、违反法律法规者,图书馆报学校保卫处,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处理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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